办理条件
1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;
2、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;
3、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办理材料
1、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
2、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;
3、居民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证)
4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;
5、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
6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(一式两份)
办理流程
1.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;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。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“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”的条件,在本村范围内公告;无重大异议的,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。
2.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;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3.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;必要时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。申请人、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、接受调查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
4.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五保条件的,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告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,核销其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。
5.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,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,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告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,核销其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。
办理地点
户口所在地居(村)委会、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。